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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念提出

DPO,英文全称为Disabled Persons' Organization ,中文是残障人自助组织,是非政府组织(NGO)/非营利组织(NPO)在残障领域的称谓。
2008年,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,意味着中国残障事务纳入到国际残障人事务的合作与发展中,《公约》的第33条国家实施和监测中明确规定“民间社会,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,应当获邀参加并充分参与监测进程。”回顾《公约》制订和签署的全过程,以及后续定期的各国履约情况的审议,都活跃着残障人及其代表组织即DPO的身影,无处不在。最近几年,随着《公约》在各国的逐步推广,DPO一词及DPO的地位,已经被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接受、认可及大力发展。

基本内涵

中国最早的DPO可以追溯到1953年成立的中国盲人聋人协会,改革开放后,1988年邓朴方先生建立中国残联,同时期,民间也活跃着与中国残联共同成长的残障人组织,这些都是中国本土DPO的雏形。受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、观念、人员等状况,以及国际残障人事务的发展情况,DPO完整的理念框架及行动纲领并没有得到明确体现。直到,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《残疾人权利公约》,2007年开放签字,2008年中国批准加入,DPO终于浮出水面,具备了完整的理念框架。
自2006年一加一在中国本土开展残障领域工作以来,一直都是秉承DPO的血统,直至2009年之后,一加一正式对外公开自身作为中国本土DPO的定位,并使用DPO一词开展工作,如今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中国本土最成熟、最大的DPO,在国际社会中也处于引领地位。
一加一明确DPO的角色如同项链,各种利益相关者如同珍珠,DPO嵌入其中,串联并系统性解决残障人面临的环境问题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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